《怜悯是人的天性》课文解说【教师用书选择性必修中册第一单元】

卢梭和孟子都对人类的同情、怜悯之心进行了深刻的阐发,甚至他们用以阐述这种情感的故事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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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中册 第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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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悯是人的天性》课文解说

 

本文节选自《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是代表卢梭思想的重要论著,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述了自然状态以及在自然状态中发展起来的、导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因素;第二部分论述了社会状态中人类的不平等、政治奴役和道德堕落的发展。

卢梭在本书中假想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前曾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的人类过着离群索居的生活,没有固定的家庭生活,没有住宅,没有财产,人没有互相攻击和掠夺的本性,只有怜悯他人和自我保存的天然感情;人的各种机能诸如理性、语言、观念、欲望和情感,尤其是爱慕、虚荣、贪婪都处于低级阶段,不存在精神的、政治的不平等。但是人有独特的异于禽兽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共同劳动、家庭的发展促进了人与人的交往,使人的潜在机能被激发起来,导致社会状态的出现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农业的产生和冶金术的发明是导致这一巨大变革的决定性原因。从此人类产生了许多新的欲望和偏见,道德急剧堕落,富人和穷人的差别出现了,人类落入了可怕的战争状态。于是富人哄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起源的,它们保护富人欺压穷人,这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一阶段。订立了契约就需要有保障其实施的强力机构,权力的设立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二阶段,它确立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暴君政治的出现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三阶段和顶点,它确立主人和奴隶的区别。既然暴君依仗暴力蹂躏法律,人民就有权用暴力推翻他。他说:“人天生下来是善的,是因为制度才把人变成恶。”这与“原罪说”通过教会得救的理论正好形成对立面。

卢梭关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学说的本质在于:一旦人类在自己生产力发展的道路上向前走了稍微巨大的几步以后,自然状态中占统治地位的平等关系就受到了破坏。而在这条道路上每走新的一步,都导致不平等的新的扩大。现在已经不可能回到自然状态中去了,已经不可能恢复原始时代的平等关系,最后唯有采取能够延缓不平等现象增长的措施,唯有保持小康状态。

卢梭的逻辑论证,是想要找寻人与人之所以有差别的最初的原因,也就是先弄清当初大自然创造的最纯净的人是什么样的,将人的天性和环境与人的进步所添加在人身上的习性相区分,还原人的本来面貌;再以此为起点探索人在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是怎样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从生理上的不平等沦落到社会上的不平等的。

本文在精神道德层面上,从最纯粹的心灵出发,认为怜悯心是先于人类理性的原驱动力,是人的心灵最真实、最朴实的活动,是一种天然的对其他生命遭受痛苦时产生的同情之心。在道德上,对于自然人来说,由于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道义上的关系,因此,他们无善恶、好坏之心。他们只是从生理意义上来理解善恶,而评判善恶的标准就是是否对自己的生存有利。因此,卢梭认为自然人之所以不是恶人,是因为欲念的平静和对恶事的无知,而不是智慧的发达和法律的约束。此外,卢梭认为自然人的怜悯心是人类最普遍和最有用的美德。这是纯粹的天性的运动,是先于思维的心灵的运动。人类种种的社会美德,例如慷慨、仁慈和人道等全都是从这个品质中派生出来的,其实从更深层意义上来理解,人们所认为的友善“无非就是对某一个特定的对象所抱有的持久的怜悯之心而已”。

全文共有五段。

第1段,为了从根本上论证“怜悯是人的天性”这一观点的合理性,作者首先对人的自然状态作了说明。在自然状态下,似乎善和恶的定义都不存在,也无所谓邪恶或者美德,除非从生理意义上有害或者有益的层面去理解这些词;而在这种情形下,最顺从自然冲动的人就是最有道德的人。虽然乍一听有些荒谬,但如果不脱离这些词的通常意义(在这个语境中的“邪恶”和“美德”,相比于自然状态而言,是具有社会性的,是在文明社会中已经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就不要急着对此下判断,而是先好好思考衡量一下。直到段尾,作者将其描述的自然状态同他那时的社会状态作了对比,表现出对人剥削人的制度的愤慨和抗议。这一段的写作目的是指出文明社会的问题所在,从而引向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和思考的必要性。

第2段主要是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念的驳斥。作者接受了霍布斯的原则——“每个人对于一切东西都具有一种天赋的权利”,但却否定了其得出的人天生是恶的、人与人之间因为关注自我生存的权利和需要而处于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这种结论。作者认为,自然状态应该是人对自我生存的关心且不妨碍他人对自我生存的关心的状态,因而也是最有利于人的和平和共存的状态。同时作者指出,霍布斯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是将人满足作为社会产物的欲望的需要与自然状态中的生存需要混为一谈了,而正是这些欲望使法律成为必要。霍布斯认为“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孩子”,作者据此以野蛮人来进一步追问,指出这种说法是矛盾的。因为在他的认识中,区分强壮与柔弱的标准在于力量与需要之间的相对关系,凡是力量超过需要的,就是强壮的;凡是需要超出个人力量而不得不依赖他人的,就是柔弱的。无疑,处在自然状态的野蛮人是强壮的,而孩子却是柔弱的,“强壮的孩子”自然是一种矛盾的表达。霍布斯没有看到,法学家所说的阻碍野蛮人使用理智的原因,正好就是霍布斯本人所说的阻碍野蛮人滥用他们的官能的原因,也就是过度的为满足自我需求而妨害他人的自爱和自利。野蛮人不是恶的,正是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没有过度的欲望和对恶事的无知,他们得到的益处比文明人从美德中得到的益处要大得多。另一方面,作者也指出了霍布斯所忽视的另一件事,也就是怜悯心的存在:人天生就有一种不愿意看见自己同类受苦的厌恶心理,使他不至于过于为了谋求自己的幸福而损害他人,因而可以在某种情况下克制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自尊心产生之前克制他的自爱心。而这是人在自然状态中就具备的唯一的天然美德。怜悯心的自然性在动物身上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连《蜜蜂的寓言》的作者曼德维尔这样的对于美德的存在和意义大加贬抑的人,也不得不在作品中承认人是有感情和同情心的生物。

第3段,作者提出:怜悯心的产生是纯粹的天性的运动,是先于思维的心灵的运动。这种植根于人内心最深处的天然力量,是任何后天的影响和塑造都无法摧毁的。这里还举了暴君苏拉和亚历山大的例子,指出即使是这样残酷暴虐、对伤害他人习以为常的人,依然会像其他人一样受到悲剧的震撼,会对他人的痛苦起恻隐之心;还引用了古罗马诗人尤维纳尔的诗句,将心地的温情和眼泪比作大自然的礼物,来论证怜悯心出于自然天性的观点。

第4段承前两段进一步论述。在前半部分指出,上文所引述过的曼德维尔也认识到了怜悯心是人类理性的根基,并进一步点出曼德维尔认识的盲区,提出人类的种种社会美德也是由怜悯心所派生的这一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引申论述,慷慨、仁慈和人道本质上就是对弱者、罪人和整个人类的怜悯心,而善意和友谊的本质也是对特定对象的怜悯心。抛开这些后天建立的美德的概念,回归怜悯心的本质,反而更能有力地证明这个观点。这一段的后半部分,则是在论述怜悯心是如何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在人的身上得以体现的。在面对他人的痛苦时,以哲学家和野蛮人为一组对比,将理智状态和自然状态分别作为自爱心压倒怜悯心和怜悯心得到自然发挥的两种情况的具体表现,进一步说明怜悯心的存在本身便是源于自然的天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为了突出怜悯心的自然性而进行了这样一组对比,并不意味着源于理智的自爱心便不属于人的天性,只是理智在指导人的行动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自爱心便越强烈。

第5段,进一步明确本文的观点,得出结论。在作者看来,怜悯心能起到与自爱心相互平衡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整个人类的互助和共存。在自然状态中,怜悯心在促进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避免互相伤害的作用方面,可以有效代替法律、习俗和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与这些后天形成的约束不同的是,由于怜悯心本身的自然性,每个人都无法抗拒和忽视它。同理,因为怜悯心是真正发自人的天性的,因而从怜悯心的角度切入的训导,比起从理性和公正的角度切入的训导,虽然没那么完善,却往往能更有效地打动人、说服人。让每一个人都理解并遵从由理性推理出的美德是很有难度的,只有从人的天性中寻找共存之道才能让整个人类群体的生存更加长久和稳固。

文章在选材方面多次提到“野蛮人”这个形象,卢梭笔下的野蛮人是他在论述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时着重描述的一个部分,这表明卢梭认为这就是他心中研究自然法则的最好的对象。这个野蛮人拥有和现代人一样的体貌特征,他们天生身体强健,拥有与生俱来的怜悯心和自爱心,但是并不会思考与生存无关的事情,甚至连即将发生的事情也不会去考虑,他们是自由体的最好范本。卢梭对野蛮人的态度与其说带有褒贬之意,不如说只是将其视为人的天性的具象化,从而树立一个进行论述的主体。

本文的主体部分以批驳为主,先破后立,边破边立,逻辑严密,环环相扣,具有浓厚的思辨色彩,以第2段和第4段最为典型。例如第2段,作者首先批驳霍布斯“人天生是恶人”的观点,指出霍布斯观点存在的漏洞:“诚然,霍布斯看出了现今的人们对自然的权利所作的种种解释的缺点,然而从他自己所作的解释中得出的结论就可看出,他的解释的着眼点也是错误的。既然这位作者是根据他自己提出的原则进行推理的,他的论点就应该这样来表述:我们在自然状态中对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的关心,是丝毫不妨碍他人对保护他自己的生存的关心的,因此这个状态是有利于和平的,是适合于人类的。然而他在书中所说的话却恰恰相反,……”接下来阐明其错误原因:“因为他把为了满足许许多多欲望而产生的需要,与野蛮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而产生的需要混为一谈了;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造成的,而且,正因为人的欲望丛生,才使法律成为必需的东西。”紧接着,作者又从霍布斯所说的“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孩子”来推论:“那我们就要问:野蛮人是否也是一个强壮的孩子?如果我们承认他是一个强壮的孩子,那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从而揭示其观点的矛盾性及认识的片面性:“霍布斯没有看出:我们的法学家所说的阻碍野蛮人使用理智的原因,正好就是霍布斯本人所说的阻碍野蛮人滥用他们的官能的原因。”由此得出结论:“因此,我们认为野蛮人之所以不是恶人,其原因恰恰是由于他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智慧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欲念的平静和对恶事的无知;他们从对恶事的无知中得到的益处,比别人从对美德的认识中得到的益处多得多。”接下来,作者开始引入怜悯心的话题:“此外,霍布斯还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人天生就有一种不愿意看见自己同类受苦的厌恶心理,使他不至于过于为了谋求自己的幸福而损害他人,因而可以在某种情况下克制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自尊心产生之前克制他的自爱心。”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怜悯心是我们这样柔弱和最容易遭受苦难折磨的人最应具备的禀性,是最普遍的和最有用的美德;……”多组关联词的综合使用,使句与句之间形成缜密的逻辑,大大增强了批驳的力度。

在论证方法上,文章综合运用举例论证、对比论证、类比论证等多种论证方法。例如:第2段用“动物有时候也有明显的怜悯之心”来类比,论证“怜悯是人的天性”的观点;第2段结尾举《蜜蜂的寓言》的作者描述的一个事例,论证“怜悯是人的天性”的观点;第3段举暴君苏拉和亚历山大的例子,指出即使是这样残酷暴虐、对伤害他人习以为常的人,依然会像其他人一样受到悲剧的震撼、会对他人的痛苦起恻隐之心,从而进一步论证怜悯心出于自然天性的观点;第4段拿哲学家和野蛮人对比,将理智状态和自然状态分别作为自爱心压倒怜悯心和怜悯心得到自然发挥的两种情况的具体表现,进一步论证怜悯心的存在本身便是源于自然的天性。

卢梭和孟子都对人类的同情、怜悯之心进行了深刻的阐发,甚至他们用以阐述这种情感的故事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二者在对怜悯之心进行描述的基础上都推崇其重要的道德意义。孟子将怜悯心视为人性的重要善端以及人的本质特征:“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卢梭也说,怜悯心是“人类唯一具有的天然的美德”,“是我们这样柔弱的和最容易遭受苦难折磨的人最应具备的禀性,是最普遍的和最有用的美德”,“这种天然的怜悯心的力量,即使是最败坏的风俗也是难以摧毁的”。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就二者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本文观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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