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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即认识论
尼尔·波兹曼
任何一种媒介都有共鸣,它有时影响着我们对于真善美的看法,并且一直左右着我们理解真理和定义真理的方法。
比如西部非洲的一个部落,他们没有书面文字,但他们丰富的口述传统促成了民法的诞生。如果出现了纠纷,控诉人就会来到部落首领的面前。首领从谚语和俗语中找出一句适合当时情形的话,使双方都满意,都会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他们生活在一个完全口口相传的文化中,凭借语言的各种资源来发现和揭示真理。
对于我们这样的人,谚语和俗语通常只用于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比如“先来先得”“欲速则不达”。如果在决定“严肃”问题的法庭上使用,就会显得荒唐。法官问陪审团是否形成意见,而陪审团回答说“犯错人皆难免,宽恕则属神权”,甚至说“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可能一瞬间,法官会觉得很有趣。但如果陪审团不能马上提供一个“严肃”的语言形式,法官则不会采纳。
法官、律师和被告都认为谚语或俗语不适合解决法律纠纷,因为在以印刷物为主的法庭上,法律文书、案情摘要、引证和其他书面材料决定了寻求事实的方法,口述传统失去了共鸣——但不是全部。证词是口头的,因为人们认为口头表述比书面表述更能真实地反映证人的思想状况。确实,在许多法庭上,陪审员不允许记笔记,也不提供法官解释法律条文的书面材料。陪审员要听事实,而不是读材料。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对于法律事实的理解存在共鸣的冲突:一方面,人们仍然相信口头语言的威力尚存,只有口头语言才可以代表真理;另一方面,人们更愿意相信书面文字的真实性,尤其是印刷文字。
另一个类似的矛盾是,在大学里,有些传统是基于“口头语言是真理的重要载体”而保留下来。比如口试是大学里仍然流行的一种中世纪的仪式。在中世纪,学生们经常接受口试,并且渐渐地人们认识到考生口头解释其作品是一种必备的能力,于是这种传统被沿袭下来。
但大多数情况下,大学里对于真理的认识是同印刷文字的结构和逻辑密切相关的。一个考生在他的论文中写了一个脚注,想用来证明援引的出处。他写道:“此系1981年1月18日在卢斯威尔特宾馆本调查亲耳听见,当时有阿瑟·林杰曼和杰罗德·格诺斯在场。”老师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明方式不妥,应该用著作或文章中的引文来代替。该考生极力为自己辩护,说当时有人在场,他们可以证明他引用部分的准确性。他还说,他的论文中至少有300处从出版物中摘录的引文,考官们不可能一一对他们进行考证。他这样说是想提出一个问题:你们为什么可以相信印刷文字的引用,却不能相信口头引用的内容呢?
他得到的回答是:在学术界里,出版的文字被赋予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远远超过口头语言。人们说的话比他们写下来的话要随意。书面文字是作者深思熟虑、反复修改的结果,甚至还经过了专家和编辑的检查。这样的文字更加便于核对或辩驳,并且具有客观的特征。书面文字可以长久存在,而口头语言却即刻消失,这就是为什么书面文字比口头语言更接近真理。而且我们相信,你一定更希望考试委员会提供一份书面说明证明你通过了考试,而不是仅仅告诉你,你通过了。
(节选自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有删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读写提示
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都是一种媒介,但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作用。文章分别举了非洲部落解决纠纷、法庭审案、证人作证、大学口试、论文答辩的事例,说明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各自起着一定的作用,论证了媒介“影响着我们对于真善美的看法,并且一直左右着我们理解真理和定义真理的方法”的观点。作者在论述时采用了寻找反例的方法,不断提供相反的事例,并分别分析采用口语还是书面文字的原因,辩证地分析了二者作用,让读者认识到各自适用的情况,避免了认知的片面化、绝对化和肤浅化。